女工工伤补偿无果诉法庭 老板卖厂躲避实行被拘留

时间: 2025-08-05 10:25:10 |   作者: 大功率灯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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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7日,韶山市满意镇恒心村一位名叫谭公民的中年妇女从韶山市公民法院党组成员、实行局局长沈启明手中接过工伤补偿款18000元,久久不肯离去,激动的说:“谢谢法院,谢谢公民法官们,是公民的法院为我做主,为咱们妇女支持,要回了我的救命钱”

  本来从2009年1月,谭公民在本村李某运营的满意红星瓦厂打工,尽管收入不高,到也一向平平安安,但是在3月31日作业时不幸跌伤致残,虽经过医院医治,但是终究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是瓦厂老板李某只是给付医疗费用今后,对后期医治,伤残补偿不再答理。无法,2009年10月谭公民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经韶山市公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9年11月24日判定由李某补偿谭公民丢失27376元。判定收效后,李某拒不给付补偿金。

  2010年1月20日谭公民向韶山法院恳求实行,实行局依法送达实行告诉书后,李某一向避而不见,也不申报产业,2010年2月4日,实行局对李某实行司法拘留15日,后李某没有实行,2010年2月11日考虑案子的实践,新年将至,法院就依法提早免除对李某的司法拘留,并催促李某极力实行补偿义务。

  后来,经查实李某的妻子在韶山乡运营饭馆、李某自己运营瓦厂,归于有实行才能拒不实行,于2010年3月4日韶山市公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实行人李某一切的坐落韶山市满意镇恒心瓦厂的运营权及设备。但是裁决书送达后,李某的妹夫杨某于2010年3月17日向实行的韶山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建议一切权,称满意恒(红)心(星)瓦厂归于杨某一切,系李某于2009年6月29日转让给杨某,由杨某运营,恳求法院予以免除查封,并提交相关依据。

  韶山市公民法院受理贰言后,进行认线日举行实行听证会,杨某、恳求实行人谭公民、被实行人李某以及署理人均到庭听证,经过听证检查,核实杨某与李某签定的《转让协议》未经出租人恒心乡民委员委会赞同,李某与恒心村委会所签《租借土地兴办瓦厂的合同》依然合法有用,李某仍是红星瓦厂的合法运营人,杨某与李某具有利害关系,在明知谭公民受伤且未妥善处理的情况下,签定《转让协议》,导致被实行人李某搬运产业,躲避债款,显着危害受害人谭公民的利益,形成实行不能,杨某的贰言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决驳回杨某的贰言。李某因贱价转让厂房、设备,接纳价款,躲避实行。归于典型的拒不实行。当即决议对李某实行司法拘留15日,李某再次走进拘留所,经过法官的耐心向李某解说法理,以及拒不实行的法令结果。一起经过镇、村、乡的底层领导做作业,最终,李某总算低下头说:“这回我认了,要我老婆筹钱,赔了便是”。李某与受害人谭公民洽谈屡次最终达到宽和协议,由李某给付谭公民18000元,其他谭公民自愿抛弃。法院提早免除李某的司法拘留,一起免除对瓦厂的查封。杨某也表明与李某厂房转让的事自己家里的事,自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