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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_户外照明应用_开云官网登录平台注册地址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需征收该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即从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止。

  如对《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反映(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北楼8楼,邮编541100,电线),并留下单位(或个人)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以便反馈和核实情况。

  附件:1.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   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综合统计表

  3.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选址范围图

  根据《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桂林漓江(南洲大桥—净瓶山桥段)洲岛及沿岸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林漓江(南洲大桥—净瓶山桥段)洲岛及沿岸生态修复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生态搬迁)。

  为确保本项目征收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共需征收16户,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约1249.47㎡。

  本项目征收主体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为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为七星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有关部门文件认定中载明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预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屋子的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详见《漓江城市段洲岛自然生态景区修复工程—大小洲生态搬迁及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综合统计表》。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须提出货币补偿申请并自行解决住房。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由于本项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因此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

  选择安置房屋,以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先后排序,优先选择符合其安置条件的安置房屋。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有效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价估计价格予以补偿,评估时间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拥有相对应资质,且在桂林市备案。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安置房套内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套内面积。补助、奖励及另外的费用如下: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的10%给予货币补助。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5%的补助,不列入差价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15%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10%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15%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10%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因提前搬迁奖励和征收补助获得的面积和安置房子增加的公摊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互不结算;安置房子超过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8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100%结算。

  4.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次支付搬迁费,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费。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0.4%计算支付,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0.4%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临时过渡期限24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开始计时。因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150%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因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50%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以被征收非住宅同等的产权建筑面积予以置换。补助、奖励及另外的费用如下: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价估计价格(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的10%给予货币补助。

  (2)对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5%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价估计价格15%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价估计价格10%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价估计价格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15%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10%的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因提前搬迁奖励和征收补助获得的面积及安置房子增加的公摊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互不结算;安置的非住宅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安置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80%结算,超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00%结算。

  4.搬迁费: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行情报价支付搬迁费。对无法按市场行情报价确定搬迁费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又达不成协议的,通过评估确定搬迁费用。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规定支付二次搬迁费。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0.4%支付。

  (2)对选择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价估计价格的0.4%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因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150%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并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因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50%支付临时安置费。

  (1)依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按桂林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每个从业人员一次性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2)对营业性用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评价估计价格3%的货币补偿;对营业配套用房(仓库、厂房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评价估计价格1%的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以及“住改非”的房屋,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住宅用房,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经营、有持续完税记录的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非”),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真实的情况对其附加值及经营效益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住改非”房屋的经营性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住改非”房屋的有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没办法提供完备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偿。

  “住改非”经营性补偿由被征收人所得。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的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网、空调和独立供电、独立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当年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各项迁移费;实行货币补偿或由于搬迁后不会再使用的,按当年的安装费用支付。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并自行拆除无证房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自拆补助: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交出钥匙的,可增加200元/平方米自拆补助(不含钢架棚)。

  (一)被征收人应持有并出示房子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及安置的合法依据。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未详之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